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杭州炬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促使監事和監事會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責,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杭州炬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監事會日常事務
公司指定專門負責人員協助監事會主席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監事會主席或公司指定的專門負責人員保管監事會印章。
第三條 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每6個月召開一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監事會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一)任何監事提議召開時;
(二)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通過了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和其他有關規定時;
(三)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不當行為可能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在市場中造成惡劣影響時;
(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股東提起訴訟時;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定期會議的提案
在發出召開監事會定期會議的通知之前,公司指定的專門負責人員應當充分征求各監事的意見,初步形成會議提案后交監事會主席擬定。
監事會主席在擬定提案前,應當視需要征求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意見。
第五條 臨時會議的提議程序
監事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應當通過公司指定的專門負責人員或者直接向監事會主席提交經提議監事簽字的書面提議。書面提議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議監事的姓名;
(二)提議理由或者提議所基于的客觀事由;
(三)提議會議召開的時間或者時限、地點和方式;
(四)明確和具體的提案;
(五)提議監事的聯系方式和提議日期等。
在公司指定的專門負責人員或者監事會主席收到監事的書面提議后3個工作日內,公司指定的專門負責人員應當發出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
第六條 會議的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條 會議通知
召開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公司指定的專門負責人員應當分別提前10日和3日將蓋有監事會印章的書面會議通知,通過直接送達、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體監事。非直接送達的,還應當通過電話進行確認并做相應記錄。
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口頭或者電話等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
第八條 會議通知的內容
書面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擬審議的事項(會議提案);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臨時會議的提議人及其書面提議;
(四)監事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
(五)監事應當親自出席會議的要求;
(六)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七)發出通知的日期。
口頭會議通知至少應包括上述第(一)、(二)項內容,以及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說明。
第九條 會議召開方式
監事會會議以現場方式召開為原則。在保障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經召集人(主持人)、提議人同意,也可以通過視頻、電話、傳真或者電子郵件表決等方式召開。監事會會議也可以采取現場與其他方式同時進行的方式召開。
非以現場方式召開的,以視頻顯示在場的監事、在電話會議中發表意見的監事、規定期限內實際收到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有效表決票,或者監事事后提交的曾參加會議的書面確認函等計算出席會議的監事人數。
第十條 會議的召開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董事會秘書應當列席監事會會議。
第十一條 會議審議程序
會議主持人應當提請與會監事對各項提案發表明確的意見。
會議主持人應當根據監事的提議,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其他員工或者相關中介機構業務人員到會接受質詢。
第十二條 監事會決議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以舉手方式進行。
監事的表決意向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監事應當從上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該監事重新選擇,拒不選擇的,視為棄權;中途離開會場不回而未做選擇的,視為棄權。
監事會形成決議應當經公司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十三條 會議錄音
召開監事會會議,可以視需要進行全程錄音。監事會會議安排錄音的,應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會議的有關人員。
第十四條 會議記錄
公司指定的專門負責人員應當對現場會議做好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屆次和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二)會議通知的發出情況;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會議出席情況;
(五)會議審議的提案、每位監事對有關事項的發言要點和主要意見、對提案的表決意向;
(六)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說明具體的同意、反對、棄權票數);
(七)與會監事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對于通訊方式召開的監事會會議,公司指定的專門負責人員應當參照上述規定,整理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監事簽字
與會監事應當對會議記錄和決議記錄進行簽字確認。監事對會議記錄或者決議記錄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簽字時作出書面說明。必要時,也可以發表公開聲明。
監事既不按前款規定進行簽字確認,又不對其不同意見作出書面說明或者發表公開聲明的,視為完全同意會議記錄和決議記錄的內容。
第十六條 決議的執行
監事應當督促有關人員落實監事會決議。監事會主席應當在以后的監事會會議上通報已經形成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 會議檔案的保存
監事會會議檔案,包括會議通知和會議材料、會議簽到簿、會議錄音資料、經與會監事簽字確認的會議記錄、決議記錄等,由公司指定的專門負責人員保管。
監事會會議檔案的保存期限為10年。
第十八條 附則
本規則作為《公司章程》的附件,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修改時亦同,由監事會負責解釋。
杭州炬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